法規辦法

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農機具陳列館設置辦法

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農機具陳列館設置辦法

2年12月05日102學年度第1次工學院院務會議審核通過
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通過
102年12月30日第54次校務會議通過
108年1月17日本校108年度第1次(第234次)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置農機具陳列館(以下
簡稱本館)設置辦法,以推廣台灣傳統農機具文化保存及展示
教育功能,並配合教學、研究等工作。
第二條 本館主要任務如下:
一、辦理本館典藏品之管理、維護、保養工作。
二、辦理本館物品展示參觀、導覽、解說工作。
三、農機具之蒐集與保存。
四、推展與本館相關之文化建設、教育研習活動。
五、提供本館典藏品之教學、研究。
六、本館軟硬體設施改善工作。
第三條 本館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同職級以上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、研究人員兼任之,任期一年,得連任,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,由學校總員額中調整之。
第四條 本館為推展農機具文化建設業務之需,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
三至五人,對本館發展提供建言。除本館主任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本館主任推薦校內、外具備有農機具專長之專家或學者,簽請校長聘任之,任期一年,得連任。諮詢委員會會議由本館主任擔任召集人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工學院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